张某丈夫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多次向陈某转账“1314”“520”“521”元,累计转账9169元。
纸终究包不住火,妻子张某发现后,以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”为由,将陈某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全部财产。她认为: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,丈夫无权单方处置,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应属无效。
被告陈某一直辩称:“这是吴某自愿给的,金额很小,吴某有权处分。”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、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未经张某同意,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,该行为侵害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。且吴某在已婚的情况下,仍与陈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,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,其赠与行为无效。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无合法依据,应当全部返还。
最终: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全额返还9196元。

法官说法:
1.婚姻财产的“法律盾牌”:共同财产≠个人财产,即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,另一方仍享有平等处理权,擅自赠与“第三者”属违法。
2.公序良俗是红线:法律对违背道德的赠与行为“零容忍”,无论金额大小,任何以破坏婚姻为目的的财产转移均不受法律保护。
3.遭遇背叛时的维权路径:一是固定证据:保存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等,证明赠与行为与婚外情关联。二是及时主张权利: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,避免超过诉讼时效。三是联合司法力量:可申请法院调查令,查封对方隐匿财产,确保执行到位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